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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2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維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筱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上訴裁判費1,000元,尚欠上訴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不足額之上訴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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