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7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陳奕安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7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5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386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38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在建國高架駕駛ATB-6916號車,變換車道過失撞及原告保車1571-VN 號車,經原告理賠鈑烤費用新台幣16,386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發票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