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6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62號
原告 耿筱曾

被告 顏東山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 月8 日下午4 時7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美金2,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有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侵占事實造成原告有主文第一項損害等情,有該案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三項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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