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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湛然幸福時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承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鄧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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