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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07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槐漢傑
被 告 王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之侵權行為地於新北市新莊區,亦有原告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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