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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 告 于日騰(原名于定弘,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欠款,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7年3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之事項,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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