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小,948,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948號
原 告 連晨希
被 告 柯孟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為寄存送達(同年月28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