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1074,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憲聰
程鼎智
被 告 石東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年2月22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服務,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06,368元,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2月27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續約服務申請書、續約同意書、電信費帳單、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電話服務申請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費用,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368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