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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佳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仙虹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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