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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8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丞妍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黃薇臻、李怡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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