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1289,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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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陳建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8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繳納訴訟費用,亦無補陳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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