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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00號
上 訴人 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其興
被 上訴 人
即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繁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其興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曾繁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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