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34號
原 告 柯淑順
訴訟代理人 蔡恭禮
被 告 吳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方如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上方如附件即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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