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13799,2023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799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高啓航律師
複代理人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德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軒伶
訴訟代理人 曾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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