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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舜銘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陳文堅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提起上訴,查,被告陳舜銘上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8,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但尚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即被告陳舜銘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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