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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翡冷翠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香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賽花、林賽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分別徵收上訴裁判費,其中對被上訴人林賽花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41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490元,其中對被上訴人林賽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990元(計算式:2490+1500=39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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