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燊成股份有限公司及張謨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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