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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豐
訴訟代理人 徐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24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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