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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9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曉中(即余瑀宸)
上列上訴人余曉中(即余瑀宸)與被上訴人黃麟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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