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17561,2023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6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支炳棋(原名:支駿逸、支伯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48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56,4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1 94年7月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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