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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王興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枋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磐枋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2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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