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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江芝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汘奕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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