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3146,2023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裕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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