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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524號
原 告 畢世光
被 告 福爾摩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家鈞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詩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福爾摩沙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福爾摩莎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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