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4160,202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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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4160號
上 訴 人 維新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煥鑫

被 上訴 人 蘭芳大廈前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怡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蘭芳大廈前棟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一六○號騰空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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