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210號
原 告 陳奕成
陳秀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
朱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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