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簡,9595,202305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玉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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