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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原 告 黄文彬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黃安齊
被 告 克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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