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吳昌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鋐、賴博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