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334,2022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林洪陞
法定代理人 謝丹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思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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