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348,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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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予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姓名:孫「予」儀,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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