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373,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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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73號
原 告 和欣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水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柯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05元【計算式:日幣650,000元×0.0000(000年9月1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42,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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