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377,2022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7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複 代理人 曾妍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瑞銘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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