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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陳碧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北市○○區○○街○○段0000地號、0344地號、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萬9,16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8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附表:
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元/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402,000元 21 1284/70000 154,850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402,000元 202 1284/70000 1,489,513元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402,000元 4 3/5 964,800元 合計 2,609,163元 註:元以下4捨5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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