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82號
原 告 周佳楨
周佳岑
周詔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周佳楨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另本件原告周佳岑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另本件原告周詔宇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