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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歸還電信門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歸還0000000000門號(下稱系爭門號),可以認定屬財產權訴訟,但原告並未提出為系爭門號使用權人的相關資料及系爭門號的交易價額,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門號的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另查,若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狀雖載明訴之聲明如上,但同時要求:「我要現場開庭,亦要提解單給我才能去開庭等」,除請求法官開給提解單與歸還系爭門號無直接相關外,也無法認定原告上述主張有何合理依據,故同時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訟要件欠缺之必要,若原告未依本裁定於期限內補正(裁判費、訴訟要件的欠缺等),將逕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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