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黃承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