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484,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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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為「劉全」,如起訴對象如為「劉金」,應一併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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