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486,202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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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唯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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