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補,2510,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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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1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黃品豪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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