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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515號
原 告 林盈福
莊榮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宜昆、黃啟銘律師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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