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訴,30,202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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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昱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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