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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道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湘晴(原名黃湘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96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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