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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泉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婷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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