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1,北訴,84,202305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陳懿芹(原名陳昱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雄、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58萬5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