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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劉文志(即劉秋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芝君(即劉秋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貞吟(即劉秋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乃仁(即劉秋雄之承受訴訟人)
劉新祿
劉新泰
劉新旭
劉新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松山瑤池宮即瑤池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金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文志、劉芝君、劉貞吟、劉乃仁為原告劉秋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劉秋雄於起訴時已委任湯明亮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劉秋雄雖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1年7月20日死亡,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
而劉秋雄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林合珠、子女劉文志、劉芝君、劉貞吟、劉乃仁,除林合珠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准予備查外,其餘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劉秋雄親屬關聯查詢表、戶籍謄本、南投地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65號公告可佐,是本件應由劉文志、劉芝君、劉貞吟、劉乃仁承受原告劉秋雄之訴訟,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命劉文志、劉芝君、劉貞吟、劉乃仁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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