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懋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妘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