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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光明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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