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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宗永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8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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