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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1號
原 告 陳翰翊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第三十五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訴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要保人住所地坐落高雄市三民區,足見雙方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保險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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